民宿行業四大法律問題待解 |
發布時間:2020-06-12 10:25:03 | 瀏覽次數: |
民宿行業四大法律問題待解來源:法治周末 新浪財經 民宿行業四大法律問題待解 立法不完善,現行法律法規與民宿產業發展不匹配。民宿自誕生之日起,就面臨極為尷尬的局面,民宿主體缺乏統一的法律定位,進而面臨無法進行市場準入的制約與行政監管的問題 法治周末記者于偉力 當前,加強民宿產業促進立法十分迫切。 民宿,居民開發或利用自用住宅空閑房間,結合當地人文、生態、自然景觀、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場所。民宿與傳統的酒店、旅館及農家樂不同,它更側重顧客體驗及個性化服務。 近年來,我國的民宿,尤其是鄉村民宿發展呈良好發展態勢。發展民宿經濟,適應大眾旅游消費升級新要求的同時,還符合了供給側改革的期待,又與現階段促進鄉村振興國家戰略相吻合,種種跡象表明,發展民宿產業具有重要的意義。 然而,目前我國民宿產業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很多法律問題尚未解決,相關法律體系還亟需完善。那么,如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如何通過立法引導和規范民宿產業健康發展?法治周末記者專訪了浙江萬里學院法學院教授易凌。 四大法律問題亟待解決 法治周末:目前我國民宿發展存在的諸多法律問題,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易凌:首先,立法不完善,現行法律法規與民宿產業發展不匹配。民宿自誕生之日起,就面臨極為尷尬的局面,民宿主體缺乏統一的法律定位,進而面臨無法進行市場準入的制約與行政監管的問題。 在我國,雖然有旅游法的相關規定,居民從事旅游經營的住房類的管理,由省一級依據自身旅游發展水平進行相關規定。在旅游業尤其是民宿行業發展火爆的今天,北京、湖南、浙江、深圳等諸多省市也制定了相關管理辦法或指導意見,2017年多部委也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導則》),明確了民宿行業準入與消防安全合格標準,但其中有些規定與地方準則差異較大,存在沖突。例如,《導則》對于民宿結合當地特色形成的建筑予以否認,硬性指標使得部分民宿特色消失,規定樓梯數量、客房分布與消防材質,使得古老建筑無法使用,喪失古建筑特色;另外,對于土樓、地坑院、窯洞、氈房、蒙古包等傳統建筑沒有相應規定。 在《導則》試行階段,大理洱海民宿因不合規定,一夜關停了近70家,使得民宿行業人心惶惶。現行法律沒有相應完善措施,法律監管缺失,現行制度與各地規定存在大量差異沖突現象,無法依據民宿特殊性進行合理有效的監管。 其次,缺乏統一管理機構,聯合管理職能無法有效行使。民宿的發展涉及消防、公安、工商、食藥、旅游等多個行政監管主體,但各主體無上下級關系,管理較為分散,缺乏統一管理機構主導的聯合管理。誰都要管,但缺乏明確具體的聯合管理權限,聯合監管主體缺失。出現問題,沒有部門負責,互相推諉,不利于行政管理與問題的解決。同時也造成了監管資源的不足與浪費,缺乏合理監管責任的劃分與相應處罰規定。同時,行業協會無認定審查監管依據與資格,多為空頭協會,無法進行有效的行業指導。政府、行業等監管主體不明確,處罰不規范,嚴重阻礙了民宿行業的健康發展。 再次,違法懲罰與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雖然各地都有對民宿的指導意見,也對依法取締和管理進行了規范,但對于處罰的數額參照標準不同,差異較大,無法合理處罰,導致監管難度加大。同時,對于問題的改進也沒有提出準確要求,沒有規定整改時間與整改停業標準,導致民宿無標準可循,無根據申訴。另外,民宿經營中存在的強制消費問題,還有消費者產生糾紛,由于經營主體資格的不確定性,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尚無定論,消費者權益保障無法充分實現。 最后,國家幫扶措施的相關法律還有待完善。國務院于2016年頒布了中央一號文件,其中規定:“大力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強化規劃引導,采取以獎代補、先建后補、財政貼息、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扶持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業的發展。” 這些措施有利于休閑農業和旅游業的發展。但需要明確法律規范,例如,以獎代補,如何獎如何補?財政貼息,貼息的比例是多少,標準如何?產業投資基金,由什么部門來設立?同時由哪個部門監管? 上述文件中還規定:“依據各地具體條件,有規劃的開發休閑農莊、鄉村酒店、特色民宿、自駕露營、戶外運動等鄉村休閑度假產品?!蹦敲?,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對于特色民宿中的“特色”二字也應有規定,何為特色?是否涉及到宗教信仰問題?以及特色的界限都應當有相關的規定。 促進民宿產業發展的法律對策 法治周末:促進民宿產業健康發展,應從哪些方面加強民宿產業的法治建設? 易凌:首先,應當統籌兼顧,完善立法。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是當前民宿產業發展的關鍵,建議加快立法步伐,盡早制定和頒布全囯性的民宿管理條例,健全治安管理、環境保護與衛生監管等制度。對于民宿產業發展中存在的立法機制不完善、法規沖突以及現行法律不匹配等問題,應通過加強立法調研,完善相關立法。 可以借鑒臺灣等地的民宿立法經驗,由國務院層面制定和頒布全國性的《民宿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等法規。民宿監管的地方立法要以促進民宿產業健康發展為前提,同時要考慮不同地區民宿產業的特色和區別,因地制宜,依據自身情況尋求發展,依照國家條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配套實施細則,構建和完善我國民宿產業法規體系。 其次,明確監管主體,發揮行業自律監管與社區自治的功能。我國已經建立了中國民宿行業協會,應扶持建立地方各級協會或自行建立由政府認可的行業協會,與居民自治組織及村民自治組織結合當地的特殊人文環境和省市細則規范的準入標準進行認定,由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備案。除住宿外,增加其他服務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許可備案,如餐飲等民宿服務,要求經營者必須加入民宿協會,受其監督和指導,遵守行業規定等。 再次,完善懲處與淘汰機制,依法解決權益糾紛。建議通過地方立法建立民宿混合監管模式,由行政監管加行業協會監管,線上監管加線下監管,完善懲處淘汰機制,打擊非法運營。公安、消防、衛生、稅務等各部門各司其職,依照規定細則進行管理,行業協會建立誠信檔案,開展日常監管,如嚴重違反行業規章制度,可以實行強制性懲罰措施與退出民宿行業等處罰,還可以借助網絡平臺對經營者進行監督,設立網絡評價體系與民宿查詢體系,設立電子圍欄,打擊非法建立和非法運營的不合規民宿。同時,針對民宿產生的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網絡舉報,實行網絡化管理。 最后,則需要完善扶持措施的相關法律規定。民宿的發展始終離不開法律的規范和約束,法律對于民宿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相關法律法規健全完善,民宿行業才能平穩發展。法律能夠解決民宿發展中的盲點,引導民宿行業向著體系化、規?;?、健康化的方向發展。 就現階段而言,我國民宿發展雖然態勢良好,但仍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因此,需要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從環境保護、經營用房、內部管理、建設規模、消防保障、辦證程序以及部門監管等方面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從而促進民宿健康發展,推動我國民宿產業更上一層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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